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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PPT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由于全文内容过多,因此采用概要的形式展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监管原则)第四条(责任主体)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五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要求)第六条(药品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第七条(处方药网络销售)第八条(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第九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储存运输)第十条(网络销售处方药信息)第十一条(网络销售药品票据)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平台责任)第十三条(平台义务)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展示)第十五条(平台处方药销售)第十六条(平台禁止行为)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法律责任)附则以上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和详细规定请参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官方全文。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法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且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如需获取最新的法规全文,请前往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监管机构网站查询。《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药品经营的各项规定。第七条 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处方药销售首页不得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显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处方药销售页面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的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人销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第八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第九条 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不得少于五年。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购药人、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对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第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处方开具单位所在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域名、IP地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姓名、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执业药师姓名等。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个人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经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药品,应当与购买人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销售记录,并向购买人提供药品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处方。处方展示前应当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处方真实、可靠。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审核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上述信息链接标识。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核验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管控、配送行为管理、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域名、IP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质量安全负责人姓名、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执业药师姓名等。第十五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并监督其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七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平台内药品经营行为实施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八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自药品网络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者。投诉举报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暂停销售相关药品、限制或者禁止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药品经营备案凭证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二)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报告;(四)未按规定对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监控,或者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五)未按规定保存药品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六)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上仅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概要性内容,实际全文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为获取最新的、完整的法规内容,请前往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监管机构网站查询。同时,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