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破产PPT
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在中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法人、其他组织...
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在中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出现破产原因时,均可适用破产程序。(二)破产的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被称为破产界限。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为资不抵债。(三)破产立法概况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在中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的申请只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开始对破产程序进行审理的法律行为。(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有关人员负有法定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别除权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3)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收到但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债务人财产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4)对个别清偿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5)(5)对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撤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申请人以捏造的事实提出破产申请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破产申请的驳回在破产申请的受理阶段,可能出现破产申请不被受理或受理后被驳回的情形。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管理人报酬最终确定的数额不受异议、复议、上诉的影响。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取回权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取回权制度适用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动产,但不动产如被违法转让的,权利人也可依法取回。此外,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无偿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放弃担保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并列入债务人财产。(三)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它源于担保物权,但又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别除权在破产宣告时已成立,并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团体。享有别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拨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债权申报的效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该债权表确定的债权行使权利;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重整与和解(一)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制作,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自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起10日内,债权人会议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按照下列债权种类的债权额分别计算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二)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