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关系法PPT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领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在于规定派遣国、接受国和领事之间的法律关系。领事关系法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领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在于规定派遣国、接受国和领事之间的法律关系。领事关系法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构成。领事关系法的概念定义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领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在于规定派遣国、接受国和领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领事关系法具有双重性质,即:国内法性质领事关系法规范的是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以及它们与领事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上的关系,因为派遣国与接受国都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而领事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国家代表机关,它与派遣国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内法上的关系国际法性质领事关系法规范的是国家之间的领事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属于国际法上的关系,因为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领事关系法的渊源领事关系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大类。国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各国关于领事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外国人的立法中关于领事的规定以及涉及领事的其他国内立法。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中,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双边领事条约和多边领事公约。重要的双边领事条约有1868年《德奥领事条约》、1893年《美英领事条约》等。重要的多边领事公约主要有: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详尽地规定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于1967年4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1969年4月23日正式生效。截至2021年1月,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4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中国于1979年7月3日交存加入书,同年10月2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其他多边领事公约如195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关于领事馆的条款、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关于领事官员的条款等领事关系法的基本制度领事关系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领事馆的设立、领事的选派、领事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职务等。领事馆的设立派遣国与接受国协商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方能在该国设立领事馆,或设立领事机构、派驻领事官员呈报接受国派遣国须将拟设领事馆所在地、领区、等级、馆长姓名等情况事先通知接受国,以便接受国决定是否同意正式任命馆长馆长被正式任命后,派遣国应将其任命通知接受国,馆长方可执行职务领事馆的等级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领区指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的地区。领区划分由派遣国决定。两个以上国家可以在同一城市互设领事馆,但领区不得重叠。领馆馆舍及馆长寓所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领事的选派领事一般由派遣国从本国国民中选派,且不得是接受国的国民或永久居民。领事身份的证明:领事证书领事证书是领事执行领事职务的身份证明,由派遣国元首发给,或者由派遣国外交部或者派遣国驻接受国使馆、领馆发给。领事证书应载明领事的身份、姓名、衔级、领馆所在地、职务以及发给日期等外交护照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时,除应持有领事证书外,还应持有外交护照。领事证书和外交护照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接受国外交部或主管机关报告领事的职务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任期届满被撤回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主动辞职接受国拒绝承认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派遣国的领事及领馆在接受国享有特定的权利与优惠。特权1. 领馆馆舍及领事住宅的特权领馆馆舍及领事住宅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领事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及领事住宅中。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事已表示同意。2. 领馆档案及文件的特权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3. 通讯自由领事可自由与派遣国政府及派遣国驻接受国其他领馆和派遣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联系及通讯,并可自由使用密码或外交信袋。领馆来往公文不受检查。领馆邮袋不得予以扣留或迟延递送。但领馆须将邮袋的件数、装封情况及封印编号等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接受检查。豁免1. 领事的人身自由及管辖豁免领事享有人身自由及管辖豁免。除非领事犯有严重罪行,且依接受国法律应予拘捕或拘留审讯外,其人身自由不得加以侵犯。接受国对领事不得予以逮捕或拘留审讯。如领事是接受国国民,或接受国曾给予其管辖豁免,则无此项豁免。2. 领事的财产及住所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领事的财产及住所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领事和领馆的其他财产及资产免受征用。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下列情形:在领馆为接受国政府所租用或所有之房屋内所进行之上述行动但须事先通知领事或领馆馆长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为进行已正式开始的或并不迟延的司法程序为制止非法侵害领馆或领馆人员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或财产3. 领事免受作证义务领事无作证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在其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上在作为仲裁人而在商事争议事件上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分为领事一般职务和领事特殊职务。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与利益领事在其领区内执行职务,根据国际习惯法和有关双边条约或协定,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与利益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人民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执行派遣国政府交给其他事项执行派遣国政府临时委派而不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定的职务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传达领事除执行一般职务外,依其本国与接受国间所订条约或协定,或依双方同意,并遵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得执行下列特殊职务:领区内之民事登记事项依法律规章协助派遣国国民接受并转送领区内派遣国国民之申请与请求担任非为接受国国民之派遣国国民之民事、商务或刑事诉讼代理人或为其推荐或指定代理人,并在不抵触接受国法律规章之条件下,执行代理职务接受派遣国国民之委托担任其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前为派遣国国民为诉讼或非诉讼之代表或辩护人,但须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关于代表或辩护人之资格之规定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之其他职务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其他主管机关接洽交涉领事为执行职务,得与其领区内之地方主管机关接洽,并得进入该地方主管机关所在地,但须经接受国外交部或其他主管机关或地方机关同意。遇有紧急事故,对于接受国主管机关有及时接洽之权领事协助领事协助是指当派遣国国民在驻在国成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时,领事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的法律规章,于不干涉驻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