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PPT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融入家庭日常生活和各方面实践;(四)引导未成年人习惯良好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六)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七)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预防缓解和解决心理困扰、心理障碍和问题;(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人类共同理想,学习创造美好未来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树立和追求远大理想,坚定爱国奉献、服务人民的信念。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学校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家庭责任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学校、老师、社区工作者、有关专业人员或者机构等共同协作,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家庭教育。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的未成年人,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习惯,提高其劳动技能,增强其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国家安全的含义和国家安全形势,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关心和爱护老年人,自觉参与孝亲敬老、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等志愿服务,学习优秀道德典型和英雄模范事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意识;(二)教育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人类共同理想,学习创造美好未来需要的科学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育劳动精神,树立立足岗位、诚实劳动的意识,培育社会责任感;(三)教育未成年人崇尚和践行科学精神,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思维,提高科学素养,培育理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四)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知识、尊重他人、尊重生命,学会感恩、学会交往、学会合作,增强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审美能力,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增强网络素养,合理安排使用网络,预防沉迷网络;(六)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七)教育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绿色生活理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八)教育未成年人了解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了解国家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和核心要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学校共同制定实施家庭教育计划,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增强未成年人的心理适应能力和抗挫折能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发生。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和其他有关方面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其他场所的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参与学校和其他有关方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国家支持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协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社会协同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与学校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源,结合学生不同年龄段身心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情况、交流意见。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公益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育儿知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幼儿园等有关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三)未按照本法规定实施家庭教育的;(四)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二)截留、挪用、挤占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以上内容为虚构,并非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