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二)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四)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六条(承办者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七条(承办者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三)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五)按照负责许可的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六)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八)落实医疗救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人员;(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十)制定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八条(安全许可制度)下列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人数、场地、设备、安全措施和保障措施等;(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措施、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岗位职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九条(许可条件)公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对活动场所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一条(现场安全管理)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的;(二)未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三)未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的;(四)未开展安全检查的;(五)未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的;(六)未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