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PPT
总则第一条 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特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二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
总则第一条 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特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二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三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及其他财产,应予以保护。第四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第六条 废除富农(包括中农)的封建的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富农、中农的土地所有制。富农、中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中农占有的房屋、农具、牲畜、粮食及其他生产工具,和与地主同样占有的生活资料,均不得侵犯。第七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八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及农民委员会,有权颁发土地证,并有权处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的土地权利,省以上人民政府应规定土地经过登记手续的保障办法,并颁发土地证。土地证应写明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面积、四至及土地的种类,并注明其所有权属于某人或某户,又注明由某县某区人民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发给。第十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社会秩序及有利于土地改革之进行,对于一切阴谋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应予以严厉的镇压。土地的没收和分配第十一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对于富农则保存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第十三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归农民所有。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土地情况及其他条件,规定农民每人应得土地的最高标准,并公布实行。第十五条 分配农民土地,应抽出一定比例的最好的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力比例,分给无地少地的及缺乏劳力的贫苦农民,并应使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适当的比一般农民稍高的利益。同时,应使富农、中农占有的土地量,少于当地农民的平均土地量。第十六条 分配土地时,应允许小地主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但小地主所得土地,不得超过当地农民平均土地量。第十七条 土地分配,应有利于贫雇农团结中农,并和富农、地主建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第十八条 土地改革的步骤,应首先没收和征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然后再按照人民的意愿,采取必要的步骤将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十九条 为着国家的建设及农民的需要,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采取特殊办法处理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