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公司法PPT
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多...
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共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在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1993年的《公司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司法,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为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司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例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放宽了公司设立的条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2013年和2018年的修正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股东权益保护,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总的来说,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为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公司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二节 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债券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财务、会计第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开会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