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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PPT

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
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有权请求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但在有些情况下,仅凭债权人的权利,不一定能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法律上设立了合同担保制度。(二)合同担保的特征合同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的存在并发生效力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存在的合同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表现在:第一,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也随之变更,主合同终止,担保合同也随之终止。第二,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债务消灭,担保合同也随之消灭。主合同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免除的,担保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所谓补充性,是指合同担保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中约定的特别保障措施,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才能够发生。担保人在合同关系中实际上是第二债务人,只有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从而能够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可以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方式(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出质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留置留置,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合同担保的无效情形合同担保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担保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上是合同担保的主要无效情形,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担保的无效情形可能因具体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涉及合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