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编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的权利。第二条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 物权不仅适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编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的权利。第二条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 物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而且适用于自然物、人工物和虚拟物等一切物。第四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通过公示。第二章 所有权第五条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某个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的权利。第六条 所有权包括合法的获取、保护、转让和消灭。第七条 所有权的设立,通常以物的实际交付为标志。第八条 所有权的保护,依法享有追索权、侵权责任和排除权等。第九条 所有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第十条 所有权的消灭,通常以物的灭失、物权终止和物的法律归附为标志。第三章 用益物权第十一条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自然物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十二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等。第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用益物权的享有,依法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第十五条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租赁、借款等方式获取。第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消灭,通常以期限届满、各方约定或法律规定为标志。第四章 担保物权第十七条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以债务人的特定物为担保依法取得的权利。第十八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第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担保物权的行使,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实施。第二十一条 担保物权的转让,应当办理担保合同的转让手续。第二十二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通常以债务履行、拍卖或还清债务等为标志。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编所称的自然物、人工物和虚拟物,具体指什么范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以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物权的规定,适用于本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