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火灾安全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火灾安全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救援”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消防设施、从事消防服务,保护消防工作合法权益,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主体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的原则。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权利人、管理人承担。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 公共聚集场所、特种建筑和其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第三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口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进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分类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护制度。第十条 推动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良好。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加强火灾防范、自救互救、灭火逃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和社会各界普及教育的内容。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消防员招聘、培训、考核、奖励和退出机制,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第五章 火灾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城市、乡镇、建制村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除工作。第十六条 公共聚集场所、特种建筑和其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第十七条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第六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预案,健全指挥、通信、救援、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应急保障等保障体系。第十九条 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确保报警迅速、救援及时。第二十条 加强火灾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能力建设,提高火灾事故的救援效率和成功率。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纵火、放火的非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违法密封、封堵、占用消防通道、使用危险电源的第二十二条 非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按照标准生产、销售产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第二十四条 本法由第二十五条 制定本法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