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道管理规定PPT
总则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
总则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的原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河道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河道规划与整治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并衔接其他专项规划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河道特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确保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流的自然形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河道保护与利用河道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危害河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占用河道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侵占、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责任和费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等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