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契税征收,保障税收公平和收入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契税征收,保障税收公平和收入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买卖、赠与、交换等交易行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减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二章 征税范围与税率第四条 征税范围契税的征税范围为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等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不动产买卖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等不动产赠与包括遗嘱赠与、合同赠与等不动产交换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等其他交易行为如股权转让等涉及不动产的交易行为第五条 税率与计税依据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销售价格等。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第三章 纳税人及申报缴纳第六条 纳税人及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人为不动产权利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动产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不得偷税漏税第七条 申报缴纳地点与时间申报缴纳地点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纳税人应当在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第四章 减免税与退税第八条 减免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九条 退税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未达成交易并未转移不动产产权的,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税。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税务机关另行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执行第十条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应纳税额的5%以上10%以下加收滞纳金。第十一条 偷税漏税的处罚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契税征收的执行: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可以采取追缴税款、加收罚款等措施对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他必要的执行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与解释权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解释权归国务院。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与修订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法实施后,如有修改或补充的,以修改或补充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