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强城市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文明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城市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第九条 临时建筑管理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市政设施。第十一条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第十二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公共客运交通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 环境卫生与容貌管理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