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乡镇综合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四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五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和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八条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投诉举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七章 执法协作与配合第十六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和协调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共同打击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方案和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九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八章 执法记录与档案第二十一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建立执法档案第二十二条执法记录应当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客观反映执法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三条执法档案应当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档案内容包括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执法记录和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阅和复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第九章 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知识等。考核应当以实际操作为主,注重考核执法人员的实际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补考或者重新培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章 执法规范与文明执法第三十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规范,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第三十一条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者过于生硬的语言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当事人第三十三条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进入当事人的私人场所,不得损坏当事人的财物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章 执法装备与标志第三十六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标志。执法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制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胸章、臂章、肩章等第三十七条执法装备和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拆卸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执法装备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第三十九条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或损坏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五章 执法责任与追究第四十二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第十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章 执法公示与透明度第四十七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执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程序、结果等重要信息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执法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范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