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机构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指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指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工作人员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武装力量的平时建设、战时动员、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等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依照法律规定发布特赦令处理进入我国的外国武装力量或者外国军事情报以及外交人员的有关事项和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的有关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紧急命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并列,称为国家的“两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在职期间调离或者辞职,需要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