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工作条例PPT
《信访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条例,旨在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
《信访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条例,旨在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条例已经废止。2022年1月24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访工作条例(草案)》,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新《信访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具体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紧紧依靠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做到人民至上。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和信访渠道,推进网上信访工作,创新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社会治理措施加强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