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第四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第六条档案工作由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具体领导,综合办公、文秘部门负责人协助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七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用档案库房、办公桌椅、计算机等设备,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八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档案工作情况第九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工作,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第三章 文件材料收集与整理第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文件材料收集制度,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文件材料整理规范,确保文件材料的规范整理。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后续的检索和利用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加强文件材料的日常管理,确保文件材料的及时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后及时整理归档,不得私藏、私自销毁或者带出工作单位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的保管应当具备合理的存放环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档案损坏或者丢失第十四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五条机关应当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督与考核应当定期进行,采取自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多种形式第十七条对于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置方式。鉴定工作应当在全面考虑档案的历史价值、法律价值、行政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十二条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首先,制定档案销毁清册,明确销毁范围和销毁方式;其次,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再次,在专人监督下进行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可控;最后,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并永久保存销毁清册和销毁记录第二十三条禁止私自销毁档案。对于私自销毁档案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八章 档案的移交与捐赠第二十四条机关在机构改革、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同时,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被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并入其他机关或撤销,所属事业单位撤销或变动,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所有、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五条机关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机关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鼓励机关向社会捐赠档案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以上是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第十章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要求第三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处理档案的借阅、归还、转递等工作确保档案的正常运转参与制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提出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工作单位或者私自销毁档案不得私自改变档案内容或者涂改档案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档案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积极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三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督与考核应当定期进行,采取自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多种形式第三十四条对于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第十三章 档案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九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第四十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数字化规范,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确保数字化过程中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四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存储、检索、统计和利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第四十二条机关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的安全管理,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或者泄漏第十四章 档案的社会化服务第四十三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第四十四条机关应当制定档案社会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档案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第四十六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第十六章 档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十条机关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当加强档案的交换与共享,促进国际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五十一条机关可以与国外档案机构开展档案合作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第五十二条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档案组织活动,加强与国外档案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档案事业的国际影响力第十七章 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第五十三条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探索新的档案管理模式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五十四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推动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第五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档案管理人才第十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