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条令纲要PPT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纪律行为、训练教育、作战行动等方面的工作,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和应急救...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纪律行为、训练教育、作战行动等方面的工作,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防范和应对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重要任务。消防救援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队伍,誓死保卫祖国。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设立消防救援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调度工作。组织管理第四条消防救援队伍按照任务性质分为灭火救援、抢险救援、地震救援等专业队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任务需要,合理编制队伍规模,配备人员装备,确保队伍具备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第五条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司令员负责制,司令员对队伍全面建设负总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支部)领导制度,发挥党委(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制度,按照职务等级和职责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纪律行为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者违抗命令。第八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战斗力,严格执行作战计划,勇敢果断地处置火灾、地震等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的信息。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军队的团结和稳定,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训练教育第十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教育制度,制定训练计划和教育大纲,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具备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和素质。第十一条消防救援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各类消防器材和装备的使用方法。第十二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注重实战化训练,加强模拟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消防救援人员在复杂环境下的应对能力和作战水平。作战行动第十三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作战指挥体系,制定作战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地震等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第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在作战行动中应当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勇敢顽强、不怕牺牲,全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战纪律和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安全。第十五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灾害事故处置的效率和效果。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本条令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本条令,切实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和训练中。以上即为《国家消防救援条令纲要》的基本内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令的各项规定,确保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纪律行为、训练教育、作战行动等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顺利开展。同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确保本条令的全面贯彻和实施。队伍保障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防救援队伍的经费、装备、物资等需要,确保消防救援队伍的正常运转和作战能力。第十九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器材的采购、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装备器材的完好有效。消防救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装备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装备器材的使用效率。第二十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在作战行动中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同时,消防救援人员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休息、休假、疗养等制度,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身心健康。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关注消防救援人员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消防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性和激励性。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令和其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负伤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优抚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和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纪律行为、训练教育、作战行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本条令和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任务和要求。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本条令,切实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和训练中。同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确保本条令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以上内容是对《国家消防救援条令纲要》的补充和完善,旨在进一步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共同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