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5条之规定PPT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解读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被称为自愿原...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解读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被称为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真实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任何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这一规定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限制与例外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结论《民法典》第185条之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真实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