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广播电视管理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
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第二章 广播电视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机构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设备
有健全的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有适应业务需要,由广电总局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机构和发行机构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有相应的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有适应业务需要,由广电总局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有三名以上有广播影视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编辑记者人员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机构的禁止行为
制作、发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由境外机构主持新闻评论、访谈类广播电视节目;国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直接购买、交换由境外制作的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委托境外机构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邀请境外人员参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主持广播电视节目,但需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