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团内规章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第三条团员的义务和权利一、团员的义务(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二、团员的权利(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第四条发展团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登记表》,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讨论宣布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第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四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这种递补办法是党的选举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体现了党内民主。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一年内举行。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第十五条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心共青团工作,密切联系青年群众,模范地履行团员的义务,具有献身精神、创新精神和求实精神。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本章程中所规定的团员义务,做到: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第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第十七条团的中央组织:一、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一年内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届中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和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组成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会。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第十八条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团的组织,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点和需要,由中央军委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条例。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第二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