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审批、发布、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但需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第十二条制定或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统一性的原则。第十三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或修订,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第十四条起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调一致。第十五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草案应当送交有关方面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草案完成后,应当提交给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布。第四章 发布与实施第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执行,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十九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实施,应当与相应的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检定等环节紧密结合,确保计量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