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第十二条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三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第十八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第十九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第二十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幼儿园也应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独立担负一个班的保教工作的全部任务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