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三条(病历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四条(病历所有权)病历属于医疗机构的法定凭证,由医疗机构负责妥善保管。第五条(病历管理原则)病历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保存管理规定、病历借阅复印规定、病历封存与启封规定,避免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泄露。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病历书写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人员)病历书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第八条(病历内容)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模仿或代替他人签名。病历保存管理规定第九条(病历保存时间)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条(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十一条(病历保存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病历的保存提供适宜的条件,防止病历的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泄露。病历借阅复印规定第十二条(病历借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第十三条(病历复印)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病历封存与启封规定第十四条(病历封存)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第十五条(病历启封)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的病历,在封存后启封时,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附则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