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保护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本法所称草原资源,是指天然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本法所称草原资源,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草地植被、草地土壤和草地水资源等。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草原资源的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草原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草原资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第二章 草原资源保护第七条 草原资源调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草原资源调查,掌握草原资源的数量、分布、质量和动态变化情况,为制定草原资源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第八条 草原资源保护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资源调查结果,制定草原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草原生态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系统,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渍化等生态问题。鼓励和支持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工程。第十条 草原禁牧和轮牧根据草原资源的状况和生态保护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牧区和轮牧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草原利用管理草原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防止过度放牧、过度开垦等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第三章 草原资源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草原资源监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资源监测体系,对草原资源的数量、质量、生态状况等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报告。第十三条 草原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草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草原资源、违法利用草原等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草原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十九条 相关法规的衔接本法施行前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与本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