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PPT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实现全程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要精确把握法制审核要点,落实审核主体,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内容,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这同时也要求法制审核标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定,应当综合考虑要素的多元性、复杂性,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影响、执法程序的具体情节、审核结果的责任追究等,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能够及时发现执法问题,降低执法风险,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一)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二)规范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四)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明确审核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二)明确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三项制度入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是此次修订亮点之一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制定,2009年、2017年先后两次修订,2021年是第三次修订。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关于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的相关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针对行政执法信息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关于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相关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不严格、不文明及执法过程记录不全面、不标准等问题,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关于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相关制度。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是针对法制审核机构不健全、审核力量不足、审核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障合法执法,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的边际,守住法律的底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历史沿革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充分吸收全国32个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三项制度”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三项制度”此后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三项制度”改革成果,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将“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