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PPT
案情介绍原告王园园于2011年3月28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销售一职2020年3月13日,被告因原告丈夫陈荣幸经营上海如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机械公...
案情介绍原告王园园于2011年3月28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销售一职2020年3月13日,被告因原告丈夫陈荣幸经营上海如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机械公司")而认定原告王园园严重违纪,解除了与原告王园园的劳动合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且该条款免除其责任,而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并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应属无效。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王园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8,639.8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00元法庭辩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被告处的销售经理,掌握了被告公司大量的销售信息,其配偶陈荣幸也曾经在被告公司工作过,然而陈荣幸却在2019年3月设立了如意机械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类似,均销售叉车,被告在2019年5月就掌握了这一情况,直至2020年1月才向原告提出要求其立即整改。但是原告仅是本人不再担任如意机械公司的监事,陈荣幸仍未退出如意机械公司,如意机械公司依然在销售叉车,2020年1月9日被告二次通知原告立即停止并纠正这一违法违纪行为,但原告却拒收材料,在此情况下,原告才决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是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案情实录202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并纠正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内载:原告与其丈夫陈荣幸于2019年3月6日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了如意机械公司,陈荣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原告担任监事,原告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现正式通知原告自2020年1月8日起调离现有岗位,至人事部待岗,待岗期间享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辞去在如意机械公司的岗位,并在辞职后3日内提交与如意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敦促配偶陈荣幸退出如意机械公司的代理和经营,或将该公司予以注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1月2日至2月29日的工资差额应否支付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工资乃劳动付出的对价,劳动者提供了约定的劳动,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而2020年1月2日至2月29日期间原告未正常提供劳动,并非原告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是应被告安排所致,故该期间的工资报酬,被告理应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所得工资支付。 经核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7,401.83元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的确能够证实如意机械公司与被告的经营内容存在相竞争性,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园园2020年1月2日至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7401.83元驳回原告王园园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