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markdown格式回复)总则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markdown格式回复)总则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植物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国家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对国内外动物疫情和相关公共卫生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开展风险评估,为制定动物防疫政策和发展畜牧业提供科学依据。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研究开发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和监测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附具检疫证明,同时对检疫中死亡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乡村动物防疫工作,培训乡村兽医,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并予公布。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改造自然、控制感染源、扑灭疫情等措施使动物疫病不再发生或者流行,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一)本法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已达到规定免疫率;(二)具有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三)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体系;(四)具有健全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制度和措施;(五)其他条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