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PPT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属地管理权限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深入基层、部门,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便利、公开、透明信访工作应当便民利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化解突出问题着力化解未了诉讼案件和突出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强化信息预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预判预警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尽早介入处理坚持科技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搭建与群众交流沟通的平台,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六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信访工作有效开展。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信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信访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信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制度,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并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访信息安全。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宣传教育制度,加强信访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社会参与制度,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推动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信访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来访。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信访代替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信访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信访场所滞留不走、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在信访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拦阻交通等行为。以上是信访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完整内容请查看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不得采取走访、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围堵、冲击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不得越级上访,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堵塞交通。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以信访代替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堵塞交通;(二)采取走访、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围堵、冲击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四)散发传单、张贴标语、聚集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不得实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上是信访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完整内容请查看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交有关材料。信访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书面信访事项,也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口头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信访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访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国家信访局依法确认的其他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说明信访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请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信访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访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国家信访局依法确认的其他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信访事项,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口头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国家信访局依法确认的其他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信访事项,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口头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说明信访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信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