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分析之“葛优躺”PPT
案例背景近年来,网络侵犯著作权事件频发,其中“葛优躺”案例备受关注。该事件源于2016年,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一幕表演,被网友截取并制作成各种表情...
案例背景近年来,网络侵犯著作权事件频发,其中“葛优躺”案例备受关注。该事件源于2016年,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一幕表演,被网友截取并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然而,这些表情包的制作和传播未经葛优本人或版权方许可,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案例分析侵权行为分析“葛优躺”表情包的制作和传播行为,未经葛优本人或版权方许可,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等。因此,“葛优躺”表情包的制作和传播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包括制作者、传播者、平台等。对于“葛优躺”案例,如果制作者和传播者是个人,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制作者和传播者是单位,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合理的举证责任,而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专利实施许可费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按照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每件复制品合理费用的数额给予赔偿。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案例启示加强版权意识“葛优躺”案例提醒我们,网络环境下更需要加强版权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强化平台监管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内容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需要加强,以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