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新增细则、条数与内容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新增细则如下:总则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新增细则如下:总则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定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娱乐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权等。国家责任和社会义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适宜的教育和活动场所,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与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仍坚持原判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家庭保护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分担过重的家务和劳动。家庭教育和禁止行为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奴役、虐待未成年人;不得强迫或者诱使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特别是从事繁重劳动。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由父母协商确定抚养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判决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可以征得该子女的同意,但应当确保该子女能继续接受教育。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条前款规定不适用于生父母另有养子女的情况。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履行。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慢。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劝诫制止;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饮酒产生恶劣影响的,不得放任不管。发现未成年人被欺凌或者疑似被欺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及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者疑似被性侵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参与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或者自行参加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途径和方法,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配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亲子教育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教育未成年人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法规,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沉溺游戏、沉迷聊天等不良网络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不得放任不管。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医疗和教育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因医疗费发生争议的,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因教育费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营养、休息和睡眠时间,增强体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学校保护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得随意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预防和处置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制度,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学校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教师职责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利,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社会保护国家和社会责任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活动,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防范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有益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特殊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女性的未成年人权益,消除对女性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障权、康复权、财产权、受扶助权等合法权益,提高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祉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信息,包括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审判。未成年人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保护责任不力的法律后果如果监护人未履行家庭保护职责或者家庭保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权益受损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保护不力的法律后果如果学校未履行学校保护职责或者保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权益受损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数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原法第四章“司法保护”的条款数。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原法第四章“司法保护”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