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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化对水泥水化产物与微观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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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PPT

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基本原则坚持保健和康复相结合,以保障母婴健康为核心...
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基本原则坚持保健和康复相结合,以保障母婴健康为核心第二章 保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服务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保健内容包括定期产前检查、产前诊断、孕期营养指导等保健原则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保护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得到医疗保护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保健内容包括定期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疾病筛查等保健原则遵循科学、全面、有效的原则早期教育鼓励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第五章 保障措施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母婴保健工作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母婴保健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母婴健康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救济母婴保健法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七章 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七章 附则第八条 定义孕产妇怀孕的妇女和分娩后的母亲婴幼儿出生后至3周岁的儿童母婴保健服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供的相关医疗、营养、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服务第九条 母婴保健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母婴保健相关信息第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提高公民的母婴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母婴保健公益宣传第十一条 科研与交流鼓励开展母婴保健科研工作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第十二条 法律解释本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质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的,由原审批机关负责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与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积极开展母婴保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第十七条 修改与废止本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母婴保健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第十八条 法律解释和实施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特别规定在经济条件特殊或者落后的地区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母婴保健活动第二十条 文本公布与备案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母婴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国家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一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二十五条 社会支持与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母婴保健事业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支持国家支持开展母婴保健公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母婴保健事业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母婴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母婴保健工作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人员培训与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国家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增强公民的母婴保健意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参与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益广告的投放力度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母婴保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母婴保健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与追究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争议解决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二条 附则本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第三十四条 修改与废止本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本法若与之前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以本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条款的完整性本法的所有条款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选择性执行或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终修改权本法的最终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 适用范围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无论其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第三十九条 法律冲突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以本法为准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行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质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的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母婴健康权益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禁止从事母婴保健相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第四十二条 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处罚的公正、公开、透明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 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执法监督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工作执法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